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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关注】公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王伟立
    2018-03-29 17:45:14   转载

  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

    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告

   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,《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》,《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》等有关法规,现就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  一、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,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。各县、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特殊天气情况。适当延长森林高火险期,在森林高火险期内,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内严禁下列行为:

    (一)携带火种、火源进山入林;

    (二)燃放烟花爆竹、祭祀用火、点放孔明灯;

    (三)烤火、野炊、野外吸烟、乱丢火种;

    (四)燎地边、烧秸轩、烧荒、焚烧垃圾;

    (五)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;

    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
    二、落实防火责任。各级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原则,认真履行县、乡、村及林场场长、林权所有者的责任,逐级签订责任状,量化责任目标,确保做到“山有人管、林有人看、责有人担”。

    三、实行封山防火管理。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林区、森林景区和自然保护区,实施封山防火。各县、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,确定封山区域。

    四、实行进山入林检查登记制度。县、乡人民政府要在封山区域的沟口、路口、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,严禁无关人员进入,对于必须进入的车辆和人员,严格落实“三不放过”(不接受检查不放过,不接受教育不放过,不留下火种不放过),坚决杜绝火种进入山林。

    五、落实封山区域管护责任。所有护林员、巡逻队员、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,必须坚守岗位,履行职责,加大巡查防护力度,严防野外违法用火。对玩忽职守、擅离岗位人员,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。

    六、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。各级公安、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,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,严厉打击故意纵火、野外违法用火等违法犯罪行为。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依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以200-3000元罚款或处以5-10日拘留,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,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。

    七、发现火情要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,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,当地政府应在一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,对知情不报或瞒报、迟报者,要追究责任。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,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,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。对组织扑救不力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,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  八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。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,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,做到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。

    九、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、标志、宣传碑(牌)、瞭望台(塔)、视频监控塔、隔离带等设施设备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 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82012224

  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

    2018年2月2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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